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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4-08-16 13:10:29    次浏览

  1、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应按什么标准区分?是按照两个地区的城市级别还是距离?比如地级市以上级别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算作城市间交通费还是县级市级别以上城市之间的交通费可以算作城市间交通费?或者应该按照什么标准? 2、直辖市的各区县之间的交通费(如长途汽车票)应该算作城市间交通费还是在市内交通费予以包干? 3、往返于驻地和其他地级市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能否报销?如驻地没有机场,乘机需要到临市的机场的,机场大巴票可否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提及的“市”均指地级市,因此,城市间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级市以外地区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在地级市以内(包括所辖区、县)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关于您提出的从机场到出差目的地(或驻地)发生的交通费报销问题,应按照机场所在地和出差目的地(或驻地)是否属于同一地级市管辖来判断。目前,差旅费实行分级管理,关于您提出的直辖市各区县之间的交通费报销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修订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已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九条规定“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在京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入来源主要是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和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会员提供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且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财政拨款。该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在境内举办,以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为主的各类培训项目,是否直接适用或者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依据第九条规定的三类综合定额标准,作为除师资费外的培训费开支上限?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等文件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因此,社会团体不适用上述办法,可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请问:在职在编人员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像组织新闻记者这种不在编人员出差采访,市内交通费80/天如何执行,记者可以实报实销嘛,或者可以直接发放给记者个人嘛?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市内交通费按每天80元发放,包干使用。能否对兼职人员发放市内交通费,应根据兼职人员及其差旅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关键是看兼职人员受谁委派、代表谁出差。如该同志受你单位委派、代表你单位出差,你单位可以向其发放市内交通费。

  机关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国有企业境外分公司学习锻炼,时间约半年。期间在企业不担任职务,原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不转移。请问在境外期间伙食费和公杂费应按什么标准计算?是否应在原单位领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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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对各级党政军机关等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相关出国经费进行了规定。您提出的机关公职人员赴国有企业境外分公司开展为期约半年的学习锻炼,不属于上述办法适用范围。建议请相关公职人员所在原单位,结合派出性质,以及出国期间工作和生活安排,研究确定应享受具体待遇。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本《办法》中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此条款中的“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包括政府投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也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我司的职责范围,建议您向国库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行政政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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